(2015)楼执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戴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1816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东风村易家组27号。被执行人戴某某,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望岳路省建三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楼民四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戴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戴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劳动报酬22700及利息8434元(利息计算:自2010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9月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41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67元和申请执行费400元,共计32642元。但被执行人戴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某某的银行存款32642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李贺雄审判员 谭余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