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执异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张晓蓓与李秀银、李振全、李振环、周敏与籍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银,李振全,李振环,周敏,籍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萧执异字第00014号案外人张晓蓓,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李秀银,男,193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李振全,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振环,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周敏,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籍新华,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银、李振全、李振环、周敏与被执行人籍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晓蓓于2015年11月19日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晓蓓称:2010年5月5日籍新华与张兵签订《房屋仓库转让协议》,籍新华取得了宿州市埇桥区某房地产所有权。2013年5月29日籍新华委托XX将此处房地产及室内物品和相关附属设施作价80万元转让给张晓蓓,并于当日交付。2013年5月30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宿埇民保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宿州市埇桥区某仓库,侵害了张晓蓓的权益,现申请停止对宿州市埇桥区该仓库的执行。本院查明: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和6月3日分别作出(2013)宿埇民保字第66号和(2013)宿埇民保字第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宿州市埇桥区某仓库。案外人张晓蓓于2013年6月3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查封宿州市埇桥区某仓库错误,要求解除查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宿埇执异字第0003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张晓蓓的异议申请。2015年6月5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宿中执监字第00010号执行裁定书,将此案指定萧县人民法院执行。2015年11月19日案外人张晓蓓再次以同一标的,向萧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张晓蓓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再次以同一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晓蓓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鸿志审判员 王关强审判员 周成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晓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