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景辉等与被执行人王贤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辉,王琪,王钰,王锟,王复庭,雷桃香,王贤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张景辉,女。申请执行人王琪,女。申请执行人王钰,女。申请执行人王锟,男。申请执行人王复庭,男。申请执行人雷桃香,女。被执行人王贤伟,男。本院在执行张景辉、王琪、王钰、王锟、王复庭、雷桃香与王贤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王贤伟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张景辉、王琪、王钰、王锟、王复庭、雷桃香赔偿相关损失168449元。本案受理费7800元,由六原告承担3800元,被告王贤伟承担3000元,被告王复船、王孝明、胡加智、李磊、覃大洪、雷开振共同负担1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贤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杨 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晓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