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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玉春、潘响玉、张庆红、盘登勤、谢国成、朱隆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9执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所住地: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阳华路113号。组织机构代码:67359224-X。代表人郭荣玲,该支行负责人。被执行人李玉春,男,1969年5月20日生,汉族,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潘响玉,女,1976年6月6日生,汉族,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系李玉春妻子。被执行人张庆红,女,1970年10月1日生,瑶族,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盘登勤,男,1966年5月5日生,瑶族,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系张庆红配偶。被执行人谢国成,男,1983年6月10日生,瑶族,XX瑶族自治县人,公务员,住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朱隆开,男,1964年2月19日生,瑶族,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玉春、潘响玉、张庆红、盘登勤、谢国成、朱隆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李玉春、潘响玉、张庆红、盘登勤、谢国成、朱隆开已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