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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文亚与袁俊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亚,袁俊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3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亚。委托代理人杨敏峰,石家庄市赵县冀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俊彦。委托代理人安慧敏,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文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5)赵民二初字第002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查明,王顺在1983年第一轮责任田家庭承包时分得了1.88亩耕地,四至分别为:东至广贞,南至道,西至窑,北至道,承包户主为王顺。1999年按照国家政策王顺与小马圈村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延包承包地三十年。1991年因王顺年老体弱,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租种协议书,约定由袁俊彦耕种其承包的耕地,并负责王顺的日常生活,现王顺病故。现王文亚诉称,王顺系王文亚的爷爷,其1.88亩耕地,在1999年第二轮延包30年时又登记在王顺名下,1991年因王顺年龄较大不便耕种,便交由本村村民袁俊彦耕种,自此袁俊彦将租种此耕地的租金一直给到了2013年,在2014年秋天,袁俊彦不按约定给付王文亚粮食,故王文亚欲收回此责任田,但袁俊彦拒不返还,故诉至法院支持原审原告王文亚的诉讼请求。袁俊彦辩称,王文亚诉我主体不适格,王文亚无承包经营权,我所耕种的承包地和王顺以及村委会之间的行为与王文亚没有关系,王顺一直是单身没有子女,其承包的土地是其一人的,因其年弱体老,才与我签订承包协议,该协议经营权应由村委会主张,王文亚不是王顺的子女,和王顺没有法律上的血亲关系,不能成为该案的主体。原审另查明,王文亚与王顺非直系血亲,王文亚的父母系赵县前大章乡小马圈村村民,且王文亚有胞姐、胞弟二人。2010年1月11日,王文亚以孙女身份将户口登记在户主为王顺的户口簿上。原审法院认为,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本案王文亚以孙女身份将户口登记在王顺的户口簿上的行为不能证明王文亚与王顺形成收养关系,王文亚不能作为王顺的家庭成员享受权利,且原王顺承包的1.88亩诉争地无王文亚的份额,故王文亚对该诉争地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一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文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一审裁定作出后,王文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上诉人王文亚是王顺的合法继承人,是本案合法适格的主体,因此一审法院裁定有误,上诉人王文亚出生之后就将户口登记到了王顺名下,王顺对王文亚进行了抚养,且王顺去世后王文亚也对王顺进行了养老送终,尽到了做孙女的责任,王文亚应当继承王顺名下的财产,并有权处分王顺名下的任何财产;本案是侵权之诉,一审法院认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裁定的错误,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被上诉人袁俊彦辩称,上诉人所称的过继事实不成立,其所谓的过继行为,是民间近亲属间的习俗叫法,不是法律上的行为,且上诉人所称的一出生就过继给王顺的主张不是事实,事实是其父母为逃避计划生育才将户口落在王顺的户口本上,其所提交的户口本的登记时间也可以证实该事实;其所虚构的事实自相矛盾,王顺在1991年7月20日经村委会立下的租种协议书处分了自己的权利,1999年第二轮延包合同书记载显示承包人只有王顺一人,且上诉人关于其是王顺合法继承人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鉴于双方当事人均应该有保障生活来源的承包地且双方均为赵县前大章乡小马圈村农民,故应首先核实王文亚的承包地登记在谁的名下,同时应审查王文亚与王顺之间是否确实存在收养关系后再进行处理。若王文亚有证据证实其承包地登记在王顺的名下,则还应进一步审查王顺1991年7月20日与袁俊彦签订的协议书(村委会盖章)有否侵犯王文亚的合法土地经营权,还应进一步核实王顺与袁俊彦之间对该协议的履行情况;若袁俊彦有证据证明王文亚的承包地并未登记在王顺名下,而是登记在王文亚父母名下或其他人名下,则应视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原审法院认为王文亚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即直接驳回王文亚的起诉欠妥,应综合审查后依法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5)赵民二初字第00275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王 靖代理审判员 卢 亮代理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