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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陈克彪与赵金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金辉,陈克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金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克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克书。上诉人赵金辉为与被上诉人陈克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金辉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金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钱 萍审 判 员 胡 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