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辖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段爱霞与王翔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翔宇,段爱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翔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爱霞。上诉人王翔宇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5)李民初字第2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七条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系合同的甲方,其选择住所地的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