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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志新犯抢劫罪、强迫卖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648号罪犯杨志新(化名梁龙),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00)烟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志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五千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四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一万元。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九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鲁刑一终字第53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03)鲁刑执字第267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3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5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3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杨志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志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杨志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其中另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本院认为,罪犯杨志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另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志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