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杨井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598号罪犯杨井海,男,1955年2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长刑一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井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杨井海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杨井海夫妇与女儿杨某、女婿赵某臣同住在榆树市华昌街某小区601室,因赵买黑彩无钱,曾两次在家作闹打仗要钱,杨某两次报警。后一次报警时,赵当警察面打杨井海一拳。2011年12月18日23时许,杨井海称“赵某臣回家后向杨某要钱买黑彩,他俩争吵,我去劝架,赵取菜刀要砍我,我就取了一把尖刀,我俩争吵后,他先砍我手等处三刀”,杨井海持刀扎赵胸部等处近20刀,将赵杀死。经鉴定,杨井海已构成轻伤。本案发生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间,赵某臣在起因上有过错。杨井海系自首。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11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杨井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井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