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126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以原、被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蓉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