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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甄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545号原告甄某某。被告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双方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甄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晓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逸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