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中法民三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德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何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民三终字第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一贵,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德平。委托代理人江辉、胡海璐,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一贵,被上诉人何德平的委托代理人江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刘念华是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G207东安至XX公路IVA4标项目部经理,也是本案借款的经手人。原审法院应追加刘念华为本案当事人而未追加,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已收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回上诉人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审判长 黄志英审判员 严 君审判员 谭丽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