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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民催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湖石化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JUNGBOOOK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石化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柯民催字第22号申请人:湖石化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8楼CDE单元。法定代表人:JUNGBOOOK(郑富钰)委托代理人:李薇娜,湖石化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湖石化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1030005123284987,出票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3日,出票人为衢州乐达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柯城农行,收款人为浙江欧宝能源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0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石化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湖石化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爱珍审 判 员  牛雪仁代理审判员  叶柳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新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