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民催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湖石化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JUNGBOOOK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石化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柯民催字第22号申请人:湖石化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8楼CDE单元。法定代表人:JUNGBOOOK(郑富钰)委托代理人:李薇娜,湖石化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湖石化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1030005123284987,出票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3日,出票人为衢州乐达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柯城农行,收款人为浙江欧宝能源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0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石化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湖石化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爱珍审 判 员 牛雪仁代理审判员 叶柳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新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