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执恢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朱伟、王沛玲与段稳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伟,王沛玲,段稳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恢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朱伟,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沛玲,居民。被执行人段稳健,居民。朱伟、王沛玲与段稳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沛县公证处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徐沛证执字第29号执行证书,内容:“被执行人为段稳健,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贰拾万元;借款期间的利息壹万玖仟叁佰元;逾期后的利息玖仟叁佰叁拾叁元;违约金肆仟叁佰贰拾元;以上共计;贰拾叁万壹仟玖佰伍拾叁元。”该执行证书生效后,朱伟、王沛玲向院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段稳健名下的位于沛县东风路南侧天龙商厦402室的住房一套,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申请人要求暂不执行该房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朱伟、王沛玲与段稳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被执行人段稳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徐沛证执字第29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德荣执行员 王为景执行员 侯明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朋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