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22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群与李延敏、王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群,李延敏,王虎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32号原告张群,男,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红升,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延敏,女,1975年2月6日生,汉族。被告王虎山,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群与被告李延敏、王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告李延敏名下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XXXX**号)予以查封。并提供赵启龙名下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XXXX**号)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李延敏名下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XXXX**号)予以查封。二、将赵启龙名下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XXXX**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景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建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