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董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蒲城县龙池镇。被执行人董某,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董某婚姻家庭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093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标的为2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董某已履行5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剩余款项申请人王某某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3执恢25号案件的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即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江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