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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罪犯周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枫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507号罪犯周枫,男,1993年5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5月25日作出(2011)白山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民事赔偿人民币38294元。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吉刑三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周枫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09月05日,该犯因琐事与那振宇发生矛盾,由周枫电话纠集赵文强、冯振博、李南、于欣、王瑞到新建街冰川火锅店南侧小区花园帮忙打仗。赵文强不顾他人阻拦,用镐把猛击张植头部并逃离,张植被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2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24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21.9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周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