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谊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谊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325号原告上海谊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刘习志。委托代理人凌深海,男。被告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顾新荣。委托代理人李萌刚,男。委托代理人顾建峰,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谊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谊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谊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谊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白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睿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