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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2016)川1781执恢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祝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万源民初字第160号调解书,于2016年0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祝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一案。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8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康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