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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81刑初5号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生于1986年8月19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红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川B3B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江油市人民医院桥头地段时,与前方等待红绿灯的由王某某驾驶的川BT2**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4.1mg/100ml。公诉机关称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对被告人唐某某予以惩处。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1日晚,被告人唐某某和汪某、陈某在江油市城区“香老坎”中餐馆吃饭饮酒后,唐某某驾驶川B3B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回青莲镇。当晚22时许,唐某某驾车行驶至江油市人民医院桥头地段时,与前方等待红绿灯的由王某某驾驶的川BT2**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4.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122警情信息、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归案情况;2、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存根、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川民司(2015)毒鉴字第0762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现场提取被告人血样的情况及从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54.1mg/100ml;3、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江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江公交认字(2015)第25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证明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情况及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4、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5、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事故发生的情况;6、证人汪某、陈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唐某某吃饭饮酒的情况;7、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唐某某的基本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唐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黄秀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雪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