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邵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3刑初字第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邵某民族汉族性别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察院起诉书文号青李沧检公刑速诉(2016)5号指控事实2015年9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邵某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北向南行驶至金水路路口,适遇孙福成驾驶的鲁B×××××号轿车停车等候交通信号,邵某驾驶的车辆与其尾部接触后,又致鲁B×××××号轿车与其前面的鲁B×××××号小轿车尾部接触,致三车受损。因邵某涉嫌酒后驾驶,依法提取邵某血液。经检测,在送检的邵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mg/100ml,系醉酒。指控罪名危险驾驶量刑建议被告人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二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同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