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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成某某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2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5年10月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日2时许,公主岭市公安局二十家子派出所民警赵某、李某某在接到二十家子卫生院院长栾某某报警称成某某酒后将其咬伤并闹事后,遂赶至卫生院将成某某带回到派出所。在准备接受调查时,被告人成某某明知赵某是警察身份却无故用玻璃杯将二十家子派出所民警赵某头部打伤。后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陈述,证人李某某、栾某某的证言,常住人口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涉案人员到案经过,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于金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钰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