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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初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纪生机与被告福建省闽人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生机,福建省闽人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1909号原告纪生机,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尤溪县。委托代理人颜邦耀,尤溪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省闽人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法定代表人陈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生机与被告福建省闽人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生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和被告自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生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1元,减半收取1621元,由原告纪生机负担。审 判 员  罗世生审 判 员  董继武代理审判员  蔡国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惠娟附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