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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栗飞翠与李敬林、侯玉林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栗飞翠,李敬林,侯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财保15号申请人栗飞翠。被申请人李敬林。被申请人侯玉林。申请人栗飞翠因情况紧急,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冀D×××××号小客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现金3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冀D×××××号小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