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孔某某、孔某某申请宣告霍红娜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某某,霍红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郏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孔某某,女,2005年7月14日生,汉族。申请人孔某某,男,2007年6月16日生,汉族。上述二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孔遂根,男,1944年12月21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耿妞娃,女,1952年6月1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霍红娜,女,1980年3月12日生,汉族。申请人孔某某、孔某某申请宣告霍红娜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孔某某、孔某某向本院诉称:其与被申请人霍红娜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霍红娜于2008年11月6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查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六年。被申请人的丈夫(系申请人的父亲)孔海江于2015年4月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根据申请人现家庭状况,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霍红娜失踪。经查,申请人孔某某、孔某某与被申请人霍红娜系母子关系,霍红娜与申请人父亲孔海江于2004年2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1月6日霍红娜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音信全无。2015年4月7日霍红娜丈夫孔海江因交通事故死亡,现申请人持加盖郏县公安局堂街派出所印章的堂街镇孔湾东村村民委员会出据的证明,证明申请人孔某某、孔某某之母霍红娜在2008年11月6日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时间已长达2年以上,2015年9月30日,申请人孔某某、孔某某依据上述事实向本院申请,依法宣告霍红娜失踪另查明,1、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内发出寻找霍红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霍红娜仍然没有音讯,下落不明。2、申请人孔某某、孔某某与法定代理人孔遂根,耿妞娃系祖孙关系,自霍红娜离家出走至今二人一直有祖父孔遂根、祖母耿妞娃抚养。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孔某某、孔某某提供的本人户口本及祖父孔遂根、祖母耿妞娃的身份证、户口本、霍红娜的户口本及霍红娜与孔海江的结婚证、加盖郏县公安局堂街派出所印章的村委会证明、孔海江户口注销证明、开庭笔录及当事的陈述在卷为凭,这些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霍红娜于2008年1月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时间已长达七年之久,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加盖郏县公安局堂街派出所印章的堂街镇孔湾东村村委会相关霍红娜失踪的证明,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发出寻找霍红娜的公告,现仍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孔某某、孔某某作为霍红娜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霍红娜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霍红娜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笑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