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福建艾比贸易有限公司与三明市雄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艾比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雄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352号原告福建艾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徐雄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翼翔,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市雄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陈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艾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雄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艾比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艾比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艾比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17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209元,由原告福建艾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 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玲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