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11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乔三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三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311刑初2号公诉机关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三三,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8日被阳泉市公安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30号被阳泉市公安局分局逮捕。现押阳泉市郊区看守所。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阳郊检公诉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三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三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日左右,被告人乔三三在阳泉市三矿附近从“大包”(身份不明)处购买90余克冰毒。2015年10月17日22时许,阳泉市郊区分局民警在阳泉市北大街墨玉宾馆对面苹果园巷内发现被告人乔三三形迹可疑,遂口头传唤其到分局接受调查。侦查员对被告人乔三三进行人身检查时,从该被告人随身裤口袋内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状物品两塑料袋。经鉴定分别净重74.51克和9.9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尿检证明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乔三三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三三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刑律,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七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乔三三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日左右,被告人乔三三在阳泉市三矿医院附近从“大包”(身份不明)处购买90余克冰毒。2015年10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乔三三到阳泉市北大街墨玉宾馆对面苹果园巷内找李某某借电子秤,被正在抓捕网上逃犯李某某的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发现形迹可疑,口头传唤其到郊区分局接受调查。侦查员对被告人乔三三进行人身检查时,从该被告人随身裤口袋内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状物品两塑料袋。经鉴定分别净重74.51克和9.9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由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乔三三的在案供述,其证实2015年10月17日晚上9点左右我在家给“二毛”打电话想跟他借个小电子秤,把我手里的冰毒分成小袋装,“二毛”让我到开发区舒康洗浴中心区找他,我就打了一辆出租车从我家去了舒康洗浴中心。到了舒康洗浴中心后,我就给“二毛”打电话,他就从洗浴中心出来,“二毛”出来后开上车(灰色大众宝来,没有挂牌)拉上我到了阳泉八中对面,停下车后他就下车了,让我开上他的车去苹果园巷找李某某拿电子秤。我开上“二毛”车到墨玉宾馆附近的时候碰见“三小”在马路边站着,我停车跟他打了个招呼,他问我去哪呀,我说我去苹果园巷找李某某借电子秤呀,“三小”就上了车跟我一起去了。快到苹果园巷的时候我给李某某打电话(前三位是152,后四位是5884,中间四位我不记得了),电话一直打不通,“三小”当时又告我李某某的电话(号码我记不清了),我打了一下也停机了。随后我开车在苹果园巷的口子那碰见了李某某,跟他还相跟的一个人我不认识,我问李某某“你干嘛去呀”,李某某说“我吃饭去呀,你等我一会,我吃碗面马上就回来了”,我就跟李某某说“好的,我在前面掉个头等你”,我开车掉头后刚把车停在路边,警察就过来把我抓了。其还证实向“二毛”借电子秤的目的是把手里的冰毒用电子秤称出来分开小袋装,便于隐藏,有人买的话我也卖的方便。其持有的冰毒是大概半个月以前在阳泉三矿医院附近跟一叫个“大包”的买的。共买过三次,第一次花200元买了1克,第二次花400元买了2克,第三次给了他一万元整,他给了我共90克左右的冰毒,1克110元。买了90克,自己吸了一部分,现在还剩80多克。其还供述,从自己身上搜出的白色晶装物体是冰毒,连皮大概87克。借电子秤将冰毒分成小袋袋是为了方便吸食,控制吸的量。2、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2015年10月17日晚22时左右,侦查员在抓捕涉嫌盗窃罪的网上逃犯李某某时,发现与李某某在一起的乔三三形迹可疑,遂口头传唤乔三三到该局接受讯问,并从乔三三身上缴获疑似毒品的两包白色晶体状物品约87克。3、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从乔三三处扣押疑似冰毒连皮87.01克(白色块状晶体)。4、吸毒人员尿检证明书,检验:用尿液吗咖/甲基安非他明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被告人乔三三甲基安非他明一项呈阳性反应。5、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被告人无前科劣迹。6、赃物保管单证实所扣押冰毒两包(白色块状87.01克)保管在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警大队涉案财物专柜。7、阳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委托单位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警大队,受理日期2015年10月20日,案情摘要:2015年10月17日乔三三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抓获,从其身上查获可以毒品。检材和样本:1号检材可以白色晶体净重74.51克,2号检材可以白色晶体净重9.99克。检验:分别称取可以毒品适量,乙醇定容,加入SKF525内标液,进行GC/MS分析。鉴定意见为1号和2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乔三三的个人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乔三三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达84.5克,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乔三三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三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4月17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执行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杨继文审 判 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史祥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林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