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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民终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2016)湘11民终30号上诉人唐茂森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茂森,邓春梅,何铁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终30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唐茂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春梅。原审被告何铁桥。上诉人唐茂森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第35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18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提起上诉,原审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报送上诉状及案卷至本院,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茂森未按时到庭,另原审法院于2015年9月8日通知上诉人缴纳上诉费8800元,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唐茂森逾期未交上诉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茂森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缴纳上诉费,本案按上诉人唐茂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茂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唐茂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爱民审 判 员  郑 霓代理审判员  刘志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