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5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胡升才与胡升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升才,胡升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527-1号申请执行人胡升才,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升堂,男,195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执行胡升才与胡升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胡升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件。执行中胡升堂提出其和诉讼代理人均未收到判决书。根据卷宗材料反映,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胡升堂送达(2014)罗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罗山揽投站以“人在外地无法来取拒收”为由于2015年9月26日将邮件退回。经查明,被执行人胡升堂之妻李秀罗于2015年9月15日至9月30日因病入住武汉同济医院治疗疾病,胡升堂在此期间陪同护理。因在判决书邮寄送达期间,胡升堂不属于拒收或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及送达地址变更的情形;故邮件退回的日期不能视为判决书送达的日期,应认定(2014)罗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没有送达给胡升堂,该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罗执字第52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朝地审 判 员 任大贵代审判员 胡先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