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终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呈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呈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1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国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旭辉、苏雁晓,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呈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法定代表人:樊龙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振峰,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洛阳呈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瀍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尚旭辉、苏雁晓,上诉人洛阳呈轩置业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曹振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瀍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本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吴爱霞审判员 吕 智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蔓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