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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华林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江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林,男,湖南省常德市某某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2013年9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江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江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江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川县看守所。江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林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四代、张红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华林为帮“平哥”的男子运送毒品从湖南常德来到景洪、打洛、小勐拉等地。同年9月20日被告人华林在缅甸小勐拉时,受朋友“平哥”之托运输毒品,许诺被告人华林将毒品运送到目的地后可获得8000元的好处费。并让华林电话联系一名叫“阿丘”的缅甸男子,随后被告人华林到缅甸找到“阿丘”,经联系后拿到三坨毒品,被告人华林回到小勐拉宾馆内将毒品藏至自己肛门内,并乘车到普洱,准备将毒品运至湖南常德。同年9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华林乘坐云J140**号客车从普洱前往昆明,23时20分许车途经玉元高速公路青龙厂段毒品公开查缉站时被查获。并从被告人华林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三坨,粉色“JMZ”手机一部。经称重,白色毒品可疑物一坨净重76.76克,红、绿色毒品可疑物各一坨共净重18.75克,经鉴定白色毒品可疑物检测出海洛因成份,红、绿色毒品可疑物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华林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毒品等物证照片、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江川县公安机关的勘验、辨认笔录和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林明知是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仍采取体内隐藏的方式进行运输,并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76.76克、甲基苯丙胺18.75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华林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华林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华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认罪,可依法对被告人华林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华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30年9月20日止)。二、随案移交的涉案物品粉红色JMZ直板手机一部及毒品包装物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代留平人民陪审员  卢文祥人民陪审员  侯丽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龚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