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合肥市第六中学与安徽好朋友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第六中学,安徽好朋友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098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第六中学,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XX,校长。被执行人:安徽好朋友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方兵,董事长。执行申请人执行申请人合肥市第六中学与被执行人安徽好朋友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5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