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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4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办公室与张鹏,重庆市大渡口区中祥建筑设备租赁站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办公室,重庆市大渡口区中祥建筑设备租赁站,张鹏,谢修模,李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4048号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村1号附334,组织机构代码77847791-8。法定代表人胡玮,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启均,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健,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中祥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柏树堡原27幢。负责人黄中祥。被告张鹏,男,汉族,1966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谢修模,男,汉族,1962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李福,男,汉族,1968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办公室与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中祥建筑设备租赁站、张鹏、谢修模、李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办公室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办公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办公室撤回起诉。审判员 谭 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远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