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再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继山与李福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继山,李福文,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再8号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继山,住吉林省农安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福文,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诉人李继山与被申诉人李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由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吉农民重字第40号民事判决,李继山不服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长民五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继山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8月24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吉检民(行)监(2015)22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以(2013)长民五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吉民抗字第6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在再审过程中,李继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其原审告诉。经审查,李继山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且李福文表示同意,故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长民五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及(2012)吉农民重字第4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继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陶 铮代理审判员 胡月皓代理审判员 吕玉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彦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