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一申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房某、孙某与房某、孙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房某,孙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申字第000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房某,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河溜镇余大郢村*组**号,身份证号3403211985********。委托代理人:周维清,蚌埠法学会会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再审申请人房某因与被申请人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蚌民一终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房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原告孙某没有提供被告房某收到彩礼的收条,仅凭两证人的证言认定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法院撤销(2015)蚌民一终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对该案提起再审。被申请人孙某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孙某与房某于2013年5月27日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定婚仪式,午饭后男方家给房某见面礼18000元及改口费1600元,虽没有房某的收条,但给上述款时参与定婚的人都在场,不出具收条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在诉讼过程中,参加定婚仪式的媒人纪树娥和王琴都已出庭作证,证明房某是否收到男方给的彩礼这一争议事实上,两证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争议事实的存在,况且房某也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自己当时���未收到男方的彩礼。故原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房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房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怀甫代理审判员 杜广居代理审判员 陈 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