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安徽宏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宏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宏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项宏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法定代表人,杨淮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宏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003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94059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 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