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玉初、贺碧霞等与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初,贺碧霞,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624号原告张玉初,男,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身份证号码:×××2572。原告贺碧霞,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2749。委托代理人张玉初,男,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身份证号码:×××2572。系原告贺碧霞丈夫。被告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法定代表人廖从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初、贺碧霞诉被告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初、贺碧霞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初、贺碧霞撤回起诉。本诉因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张玉初、贺碧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修瑞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华馥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