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潘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3刑初1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男,汉族,1994年6月3日出生,无业,户籍住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2014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柴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119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被告人潘某冒用他人身份证到合肥市庐阳区勤劳巷圆才网吧应聘工作,因本人与身份证有差异未被聘用,潘某随后便在该网吧上网过程中产生盗窃网吧收银款的念头,并以电脑耳机有问题为由喊来网吧网管查看,自己则趁吧台无人之机,拉开吧台抽屉,将抽屉内收银款人民币119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所得赃款被其用于个人消费。2015年11月20日1时许,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人员根据掌握的线索在合肥市经开区锦绣社区网友网吧将被告人潘某抓获。案发后,潘某家人代其退赔圆才网吧人民币119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潘某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潘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6月1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委托书、被害人崔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网吧监控视频、赔偿申请、退赔款领条、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归案经过、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本院暂存款收据等证据与被告人潘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11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潘某曾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潘某的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庭审中能自愿认罪,积极预交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倩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