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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徐永亮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永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54号罪犯徐永亮,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03)潍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永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01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1月23日至2025年7月22日止);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4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3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8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徐永亮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永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徐永亮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2015年11月,山东省沂水县司法局出局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徐永亮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永亮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至2017年9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