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侯永宽与蓝田县汤峪镇人民政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永宽,蓝田县汤峪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55号申请执行人侯永宽,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蓝田县汤峪镇人民政府。负责人XX章,该镇镇长。本院在执行侯永宽与蓝田县汤峪镇人民政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蓝田县汤峪镇人民政府协调并同意以其出资设立的蓝田化工机械厂拍卖所得的财产履行了义务,使本案得以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15)蓝民初字第01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