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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玉坤申请执行卢松岭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坤,卢松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坤,男,生于1963年9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卢松岭,男,生于1951年8月21日,汉族。本院作出的(1999)牟经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卢松岭应于1999年8月20日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5000元;于1999年11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于2000年5月2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于2000年8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玉坤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松岭的银行存款十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国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攀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