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9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邓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邓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9民初106号原告:赵某,1985年8月5日生,男,1987年9月14日生。被告:邓某。赵某、赵燕、赵子龙诉邓某关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赵某、赵燕、赵子龙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赵燕、赵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赵燕、赵子龙负担。审判员 唐子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