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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4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蔡小川与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小川,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4465号原告蔡小川,男,198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被告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游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小川诉被告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小川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立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鲁佩侃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