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2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87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杰锋,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美裕,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证据不足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刘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向松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晓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