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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苏悦兴、林素珍与被告福建省龙岩悦华竹木制品有限公司、陈爱花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悦兴,林素珍,福建省龙岩悦华竹木制品有限公司,陈爱花,苏虹,苏强,苏霞,苏云,苏焱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519号原告苏悦兴。原告林素珍。被告福建省龙岩悦华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洋头村。法定代表人苏强,总经理。被告陈爱花。被告苏虹。被告苏强。被告苏霞。被告苏云。被告苏焱尧。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悦兴、林素珍与被告福建省龙岩悦华竹木制品有限公司、陈爱花、苏虹、苏强、苏霞、苏云、苏焱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悦兴、林素珍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婷  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