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2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诉殷某某委托代理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殷某某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民初57号原告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常宁群英东路鑫都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王国勇,该所主任。被告殷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殷某某委托代理合同一案中,原告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朱志国审 判 员 黄卫民人民陪审员 易成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