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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刘福明与淄博华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明,淄博华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刘福明。被执行人:淄博华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福明与被执行人淄博华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淄博华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福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淄博华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交纳款项32028.58元,申请执行人刘福明同意以该案款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