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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郝建忠因与刘三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建忠,刘三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财保29号申请人郝建忠。被申请人刘三候。申请人郝建忠因与被申请人刘三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三候所有的蒙K16S**号陆地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郝建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三候所有的蒙K16S**号陆地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海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