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陶新明与乌鲁木齐新时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新明,乌鲁木齐新时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2民初469号原告:陶新明,男,汉族,1953年8月16日出生。被告:乌鲁木齐新时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新明与被告乌鲁木齐新时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乌鲁木齐新时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平顶山东一路58号,本案应当移送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主张工程款的合同履行地其一在自治区邮电幼儿园,属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的辖区,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乌鲁木齐新时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 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义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