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06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瑞国与冯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国,冯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06民初34号原告王瑞国,个体工商户。被告冯顺平,男,1970年2月2日生,身份证号1303231970********,汉族,农民,现住抚宁区榆关镇冯庄村。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瑞国诉被告冯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贵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1年8月至11月,被告冯顺平在原告所经营的抚宁县永顺加油站购买柴油,共计欠油款21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冯顺平于2016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王瑞国柴油款人民币21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瑞国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贵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阳 百度搜索“”